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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盗取 储户一审告赢银行
2008-5-9 9:30:53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法院一审判银行赔偿储户4万元,二审将于本月12日在市中院开庭

储户 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头像、地址和号码都不相同,而且存折也是假的,被告没有尽审核责任。
银行 原告对个人身份资料和存款密码有保管义务,密码被盗取,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不存在过错。
法院 被告没有审核持证人的证件与原告留存的证件是否同一,应当认定造成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

    本报讯(记者 王茂浪) 市民李先生在某银行账户里的存款被人用假身份证取走4万元后,将银行告上法院,并在一审中获胜,顺德区法院判银行赔偿李先生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
    记者昨天获悉,银行在被判败诉后,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将于本月12日上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储户存款被盗取4万元
    2006年9月22日,杏坛镇居民李先生接到当地某银行的来电,称其银行账户当天被取走4万元,而取款人所持身份证与李先生的身份证号码不符。李先生随即报案。
    李先生介绍说,他于2004年8月10日在被告银行某储蓄所开了活期存折一本,至2006年9月21日存款余额为11万余元。他的存款被他人冒取4万元后,公安机关就此案开展侦察,但因为与银行在赔偿上发生争执,李先生向顺德区法院起诉开户银行。
    顺德区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所诉属实,一姓名为周×胜的人持本人身份证、原告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在该银行三水某支行提取4万元,但银行随后发现,周×胜出示的原告身份证与原告李先生开户时所留身份证号码不符,当即通知了原告。
一审判定过错在银行
    在一审中,原告李先生认为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是伪造的,头像、地址和号码都不相同,而且存折也是假的,“我在开立存折时已留存身份证,真存折一直留在手中,被告没有尽审核责任。”
    被告银行则坚称:“原告对个人身份资料和存款密码有保管义务,密码被盗取,是原告没有妥善保管所致,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没有违规操作,并按约定履行银行义务,不存在过错。”
    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行存款后被他人利用代理取款行为,致原告损失4万元,而被告在审核该代理行为时没有审核持证人的证件与原告留存的证件是否同一,造成提款人使用假证实施了提款行为,应当认定造成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
    最后,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4万元,同时承担该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状中,银行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请求驳回李某对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据悉,该案已确定于本月12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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