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确立的全市城镇居民身份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普遍认可
遇到交通事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同,这种现象被称为“同命不同价”,受到社会舆论批评。2004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出台规定,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在司法实践上为“同命同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前我市已有类似案件按照“同命同价”的生效判决。
本报讯(记者 张海云 通讯员 彭荣华) 我市一市民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在珠海因车祸死亡,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经过顺德区法援律师的努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城镇居民标准,二审改判遇难者亲属获赔56万多元。市司法局相关人士认为,该判决结果标志着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所确立的全市城镇居民身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
佛山市民珠海车祸亡
陈某是顺德杏坛人,生前是顺德区人民政府在珠海设立的某单位(下称某单位)合同工。2006年8月7日17时,陈某搭乘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珠海市香洲区横琴石博园门口,与张某驾驶的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相撞,陈某重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不赔偿。陈某的父母、妻儿等5人,向顺德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该处指派刘志超律师负责承办。2006年12月18日,刘律师代表5名受援人,向珠海香洲区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刘某、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68662元。
一审按照“农民”赔偿
但该案随后引起了争议,最大的焦点是以何种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据介绍,事发时,户口本上显示陈某及其5名亲属为农村居民。
刘律师翻查了大量资料,发现2004年佛山市出台了《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统一全市户籍管理,本市户籍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由此断定,虽然在户口本上陈某及其5名亲属为农村居民,但上述《决定》出台后,陈某及其5名亲属实际上已经成了城镇居民。庭审时,刘律师请求法庭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刘律师的意见并没有被法庭采纳,2007年9月19日,香洲区法院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判令被告赔偿5名原告197964元。
二审改判为“城镇居民”
2007年10月11日,刘律师代表5名受援人,向珠海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为进一步证明这一请求合理合法,刘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两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佛山市《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作出的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书,还收集到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某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政府文件,为陈某发放工资、购买保险的证明,刘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说明该案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性。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提出的上诉意见,改判被上诉人赔偿陈某的5位亲属5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