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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出手 外来女工获赔16万
2008-3-11 9:36:11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海云 通讯员 彭荣华) 在一名法援律师努力帮助下,因交通事故受重伤的外来打工妹张某萍终于如愿以偿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赔偿款16万多元。
    2003年11月14日,李某驾驶大客车追尾撞伤外来打工妹张某萍,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6月张某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而肇事方车主汽运公司仅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其余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则没有支付。
    2007年10月,张某萍到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识娴接受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承办这宗隔了四年之久的案件。刘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看似简单的小案件藏着大问题。一是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此时离张某萍受伤之日已过了四年;二是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差异很大,而张某萍户籍在农村,缺少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刘律师约张某萍谈到上述问题时,发现事情远比想象中更严重。张某萍前后七次住院治疗,每次都找车主汽运公司处理,医疗票据都在对方手中。而且张某萍一直没有办暂住证,也没有办理社保,出事时的用人单位也已注销,无法为她出具在佛山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此时正是春节前夕,刘律师牺牲了很多业务联系的机会,抽出时间帮助张某萍收集材料、寻访证据。
    刘律师一面带着张某萍找交警部门重补了一份2007年5月10日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以使本案不过诉讼时效;再找医院重新出具了住院病历和收据,以证明张某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护理费;又找张某萍以前的老板和同事、现在的房东、银行的存折等一切可能的旁证,来证明张某萍出事前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充分翔实的证据面前,双方经法院主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08年2月4日前,肇事方车主一次性赔偿张某萍167000元。在大年初十,张某萍如愿拿到了盼望已久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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