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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够星级 游客索赔3800元
2008-1-28 11:09:16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本报讯(记者 王崇人 通讯员 杜楠) 高明游客刘某、冯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安排的“云南双飞七日游”,旅游途中发现几处违约:一个景点因道路塌方无法前往,下榻的宾馆并非合同上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回到高明后,刘某、冯某状告旅行社,索赔3800元。昨日,在高明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赔偿两游客1300多元。
  原告刘某、冯某诉称,2007年11月20日,两人与佛山市某旅行社高明营业部签订云南双飞七日游,出游后发现有几处违约,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为缩水游程赔偿3800元
  原告诉称,签合同之前,从丽江前往泸沽湖的道路已多次塌方,但旅行社却没有知会游客,导致出游后行程耽误,致使游客选择泸沽湖景点而多花费1978元。
  合同中,旅行社称将“提供三星级或以上的酒店”,但原告在丽江三晚入住的酒店达不到三星级标准,旅行社应赔偿差额1176元。
  旅行社辩称,泸沽湖行程没有实现,主要因为连降大雨导致丽江至泸沽湖(树底)路段多次塌方,“这个是不可抗力因素”。按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旅行社已就行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与游客作了结算。
  旅行社还辩称,游客在丽江入住的酒店是挂牌三星酒店,“绝对符合行程中所列的用房标准,不能参照二星酒店标准去对比,所以无差额可言。
  庭审中,双方均申请法院到云南当地实地调查。承办法官认为,合同纠纷发生地在云南,如前往云南实地调查,既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拖延了诉讼时间。
  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由被告赔偿1342元给原告,并当场给付赔偿款。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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