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德法院审结一起辩护人妨害作证案件,被告人王某作为辩护人,因教唆和引诱他人作伪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是由一起抢劫案件所引发的三起案件之一。随着陈某犯抢劫罪案件、抢劫案受害人李某犯包庇罪、陈某父亲陈某甲犯妨害作证罪案件的审结,陈某的辩护律师王某也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辩方律师“修改”案情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男,被逮捕前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案件经顺德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的某日凌晨4时许,陈某尾随被害人李某至顺德区大良路的一条小巷时,持砖头击打被害人李某的头部,将李某手上的塑料袋(袋内物品价值105元)抢走,随后被附近的治安队员抓获。
陈某的父亲陈某甲在陈某被抓获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000元,并要求李某写一封信给公安机关,内容是不追究陈某任何责任,并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理等,李某写好信以后,陈某甲又给了李1000元。2005年11月中旬,陈某甲与其为陈某聘请的辩护律师王某一起吃饭,王某告诉陈某甲,找李某改变证言、推翻之前的证言才是救陈某的唯一出路,王某还起草了一份推翻之前证言的材料并叫陈某甲打印好。当天下午,陈某甲约李某在一茶庄见面,被告人王某拿出陈某甲打印好的材料给李某,内容包括陈某并非对李某实施抢劫,而是喝醉酒想持砖头玩弄、整蛊李某,李某头部受伤并非陈某所为,而是自己惊恐之下撞伤的等内容,并让李某抄写一份背熟。
原告出庭为案犯作证
2005年11月14日上午,李某将其抄写好的材料递交给法院,并以此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为由,申请出庭作证澄清相关事实。其后,被告人王某在会见陈某时,均教唆其推翻之前的供述并辩称其在案发时只是想调戏李某而没有抢劫的故意等。随后,在两次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和李某均按照王某所教唆的内容叙述案发时的情况。王某在为陈某辩护时,也提出陈某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只是喝醉酒想故意捉弄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应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
涉案4人均获刑
2006年3月,顺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5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2007年1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包庇罪、陈某甲犯妨害作证罪案件作出判决,分别以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李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二审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