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承诺1‰佣金标准而实收3‰?今年8月,禅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佛山市首例股民状告证券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艾先生起诉某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违反承诺,要求退还多收的佣金35万元及利息。昨日(11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艾先生败诉,艾先生表示将提起上诉。
佣金标准起争议
日前,艾先生约见本报记者,讲述了纠纷来源。他说,去年4月,该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营销总监陈女士力邀他到该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因两人是认识多年的朋友,陈女士承诺按1‰的最优惠标准收取佣金。此后,艾先生陆续转入资金数十万元进行证券交易。在交易中,艾先生也曾感觉佣金与1‰承诺标准不同,多次询问陈女士,陈女士坚持是按最低标准收取。
艾先生称,直到今年6月8日,经过多次交涉,陈女士才让人把他的证券交割明细打印了出来,他发现证券公司一直没有按照1‰承诺标准收取佣金。记者从艾先生提供的证券交割明细单中看到,其在去年4、5月份多进行的是A股交易,而从去年5月底开始,大都是权证交易。其中权证交易佣金标准为3‰,而A股交易佣金则前后存在变动,有2.8‰、2.2‰、1.8‰三种。
艾先生此后就要求证券公司按原承诺计算佣金,退还多收钱款,但没有结果。“今年6月10日,陈女士让人把我的佣金标准调整到了1‰,但不肯退还原来多收部分,所以我就将证券账户转到了别的公司。”
证券公司否认曾有承诺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禅城区普澜二路的该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就艾先生反映的情况,甚至两人是不是朋友的问题,陈女士均不愿回应,表示公司有内部规定,希望记者等候法院判决。
今年8月28日,本案在禅城法院一审公开开庭,被告辩称,艾先生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营业部销售人员从未承诺过1‰佣金标准。艾先生当庭提供了交易清单等证据,并表示,该证券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开始将收取的佣金下调到1‰,这也说明了双方一开始就约定了1‰的佣金标准。而被告方反驳认为,营业部将佣金的收取标准下调,只是为了挽留艾先生继续在营业部进行证券交易。
证据不足股民败诉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艾先生提出,该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营销总监陈女士曾承诺按1‰的标准计算股票交易佣金,但其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证券公司佛山营业部在不高于证券交易金额3‰的范围内计收佣金,并无违反国家约定。而且艾先生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故应推定其明知标准。综上,法院决定驳回艾先生诉讼请求。
昨日,艾先生表示将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对于证据不足问题,他承认自己没有书面证据,因为他当初向陈女士索要书面协议时,被陈女士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