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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法院判定属工伤
2007-9-12 11:17:45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本报讯(记者 金晓青 通讯员 乐振华 黄凤腾) 三水区某公司员工谭某下班途中无证驾驶遭遇车祸,公司对区劳动局认定的工伤表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再把劳动局推上被告席。近日,三水区法院依法驳回公司请求,仍认定谭某为工伤。
    去年10月22日凌晨,镀锌板公司员工谭某在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不慎遭遇车祸。区劳动局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谭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镀锌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检验的摩托车,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镀锌板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谭某具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其他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谭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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