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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省内可转移
2007-8-9 13:18:57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新规,视同缴费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本报讯(记者 蓝志中) 记者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今后,参保人在省内城市区域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实行视同缴费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目前,具体操作还在探讨之中。 

由转出地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此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确实普遍存在。”昨天,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一负责人介绍,由于此前参保人流动造成转入地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各地都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设置了门槛。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就解决参保人省内转移障碍做出新的规定。
  依据新的规定,今后参保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为参保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并随同转移。参保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时,转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并转移其视同缴费账户基金,以及视同缴费账户建账信息,转入地不再重新核定建账金额及与其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账户随同转移
  据了解,建立视同缴费账户,是广东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亮点之一,涉及1993年前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贯彻实施《广东省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时即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特殊人群,如被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等。
  据介绍,此项新规定把老职工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历史欠账”,实实在在地“账户化”,按类似个人账户的方式管理。以后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区域之间转移时,实行视同缴费账户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此举能缓解转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既解决了省内转移的障碍,还可创造条件实现与已经实行账户化的部分省市的转移。目前,我市“视同缴费帐户”正逐步建立。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有规定
  关于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问题,通知规定,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只有2006年7月1日后的视同缴费年限的,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关于部分参保人缴费权益处理问题,根据规定,1994年1月之后从外省企业调入我省的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转出地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转出地1998年7月1日后才开始实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连续工龄计算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视同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所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相应年度我省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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