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本报讯(记者 张海云 通讯员 林劲标) 家中被盗后案件一直没破,小区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住户损失?应该赔偿多少?昨天,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宣判了一起居民被盗后状告物业管理公司案,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刘某、黎某8000元。
□案发原因
嫌疑人出入小区保安没登记
法院查明,刘某、黎某是禅城区建新路某小区业主。1996年7月5日,他们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们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2006年1月12日,刘某、黎某家中被盗,当天就向警方报案,但是案件至今未破。据悉,两名盗窃嫌疑人当天曾经两次驾车进入小区,保安员虽然询问他们要去的房间号码,并要求他们正确停放车辆,但是没有作出入登记。
刘某、黎某在报案时称,他们损失的珠宝首饰等物品价值共约12万元。刘某、黎某以未尽保安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过错比例,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
□物业辩解
与住户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和住户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只对住户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化、卫生及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同时,小区并不是封闭式管理,物业公司已根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另外,刘某、黎某诉称的财产损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且该盗窃案至今未侦破,所以请求驳回刘某、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应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黎某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刘某、黎某的住宅被人入室盗窃。在这起事件中,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没有要求之前从未见过的盗窃嫌疑人出示证件,并作出入登记,在没得到嫌疑人所报房号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即任盗窃嫌疑人自由出入,属于疏于管理,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尽到物业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刘某、黎某不能充分证明被盗财物及其价值,综合他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报案陈述和物业公司的过错,法院确定由物业公司酌情赔偿刘某、黎某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