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球架埋桩不稳 工厂赔偿24万元 |
2007-7-3 11:11:02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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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足球架砸死”后续 本报讯(记者 王崇人 通讯员 杜楠)厂区足球架猝然倒下砸死12岁男孩一案(本报4月25日A3版曾报道),高明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高明溢达公司负70%责任,赔偿死者父母244865.91元;与死者一同摇动足球架的两名同伴负20%责任,其父母分别赔偿35695.13元;另10%责任由死者自负。 今年3月2日20时许,12岁男孩刘毅与同伴阿裕、阿强、阿飞(化名)一起,进入他们父母打工的溢达公司杨梅分厂员工生活区玩耍。四小孩跑到足球场摇足球架玩,因足球架埋桩较浅,结果猝然倒下,刘毅被足球架砸中脸部,当场死亡。 惨剧发生后,刘毅父母刘某、唐某状告厂方,索赔35万元(5万元为精神赔偿金)。高明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溢达公司提出追加另外三名小孩及其监护人作为被告。 法院认为,被告溢达公司足球架未固定牢靠,存在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刘毅与被告阿裕、阿强爬上足球门玩耍,并不断摇动足球门上的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阿强、阿裕应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10%责任,由死者自负。 法院核定后认为,原告刘某、唐某应获死亡赔偿金295398.80元。被告溢达公司赔偿其中的70%,即244865.91元;被告阿强、阿裕各赔偿其中的10%,即各35695.13元。 又讯 原就读于高明区纪念中学高三(15)班的梁某踢足球时,因心脏、呼吸骤停而死亡。梁某父母以体育教师急救措施不当、校医没有到场抢救为由,向学校索赔337767.30元。日前,高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梁某在学校内死亡,判令学校在已经支付2万元的情况下,再支付1万元经济补偿,以慰藉梁某父母失子之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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