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27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7月1日起,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办法》还规定,在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中,将划出0.5个百分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80%
《办法》规定,医疗保险费将按上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佛山市户籍的参保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
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按佛山市户籍参保人的标准缴费,也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不设立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划拨,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部分在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参保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按出院日期的保险年度核定。
根据《办法》,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8%、退休10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0%、退休93%;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退休85%(恶性肿瘤、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
划出0.5%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办法》还指出,在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中,将划出0.5个百分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独立核算,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规定,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该办法还透露,佛山将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为5元。其中:属在职参保人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月1元,在个人账户中扣缴每人每月4元;属退休参保人的以及非本市户籍选择按6%缴费的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月5元,个人账户不扣缴。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支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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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下:
(一)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
(二)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
(三)一级医院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