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一大学毕业生,因未按期归还在校时的助学贷款,被银行推上被告席。经法官调解,被告黄某当庭同意限期还钱。据悉,近日将有10多人因同样原因,以被告身份出现在禅城区法院。
该案主审法官说,确实有部分贷款学生有偿还能力并经银行多次催收而故意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这部分学生只有进入司法程序才肯主动还款”。
这是一起借款合同案件,原告为某银行佛山汾江支行。被告黄某2002年10月至2005年7月在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读书。2003年,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双方于同年12月29日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按月利率0.465%向原告提供总数为12000元的贷款用于其交纳两年的学杂费,上述借款应当以等额法自贷款发放日起4年内偿还。同时,若被告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计收逾期利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面依约划款给黄某,而黄某却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截至今年3月,已累计拖欠原告贷款本息达5期。原告多次向其催讨无果,于3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拖欠的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均应遵守。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依时足额向被告发放了助学贷款,而被告收到上述贷款后却未能依照约定履行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本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黄某当庭同意于8月31日前分两期还清其拖欠原告某银行佛山汾江支行的助学贷款本息共计4460.99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马咏红说,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针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的解决其生活或学习困难的优惠政策,通常这类贷款合同都有不同程度的利息减免优惠,并有宽松的还款期限,一般都充分考虑学生的偿还能力,大多允许在毕业后两年内还款即可。然而在以往审理类似案件中,出现部分贷款学生有偿还能力并经银行多次催收而故意不履行义务,而这部分学生只有进入司法程序才肯主动还款。
据悉,禅城法院本周已经受理3起未按期归还助学贷款引起的纠纷案件。经征询某银行汾江支行,目前仅该支行办理的助学贷款业务中,还有10多起因大中专学生未按期还款的纠纷正准备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银行业有关人士称,由于部分学生诚信缺失,导致目前许多银行不愿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这不利于其他贫困学生从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中获得优惠。(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