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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侨捐学校禁止随意转让 |
2007-1-15 11:39:01 新闻来源:珠江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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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邓勋德) 日前,我市出台加强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学校监督管理的有关意见,禁止单位和个人随意转让侨捐学校。闲置侨捐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优先用于学校分教点、幼儿园和镇、街等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佛山市共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款捐物兴办公益事业35亿多港元,共3839个侨捐项目,其中包括学校740多所以及大批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但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和行政区域的整合划分以及中小学校布局的调整等原因,我市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出现了闲置、拆迁或改变用途的情况。 《意见》规定,对闲置的侨捐学校改变用途,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向镇级政府申报,经区教育局和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改变侨捐学校用途的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并要成立有捐赠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管小组,负责审核基金的开支。 侨捐学校扩建、重建后仍属侨捐项目。侨捐学校变更可以采用置换、重建、转换成基金等形式处理,维持其公益性质。对原侨捐学校进行置换、重建的,在规模上应与原学校相当;当侨捐财产转换成基金的,在保持其公益性质的前提下,按侨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因城建规划,确需征用、拆迁侨捐学校的,应先知会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经镇级政府和区教育局、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征用拆迁单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补偿收益可按侨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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